一、文化資產、世界遺產及其他國家相關名詞定義及類別

 

(一)「文化資產」的定義及類別

 

(1)1982年「文化資產保存法」公布施行後,「文化資產」一詞成為法定名稱。

 

(2)「文化資產保存法」公布施行迄今,先後進行過5次修正,其中前4次為部分條文修正。2005年第5次修正公布,此次為整體性及結構性修法,修正後之分類及條文內容與「文資法第1版」明顯不同。

 

(3)「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」於1984年訂定發布,2006年配合「文資法第2版」而進行大規模修正公布。

 

 

 

1、文資法第1版

 

各類文化資產定義:

 

(1)    古物:指可供鑑賞、研究、發展、宣揚而具有歷史及藝術價值或經教育部指定之器物。

 

(2)    古蹟:指依本法指定、公告之古建築物、傳統聚落、古市街,考古遺址及其他歷史文化遺蹟。

 

(3)    民族藝術:指民族及地方特有之藝術。

 

(4)    民俗及有關文物:指與國民生活有關食、衣、住、行、敬祖、信仰、年節、遊樂及其他風俗、習慣之文物。

 

(5)    自然文化景觀:指人類為保存歷史文化及保育自然之需要,而指定具有保存價值之自然區域、動物、植物及礦物。

 

(6)    歷史建築:指未被指定為古蹟,但具有歷史、文化價值之古建築物、傳統聚落、古市街及其他歷史文化遺蹟。

 

 

 

2、文資法第2

 

各類文化資產定義:

 

(1)    古蹟、歷史建築、聚落: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、文化價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。

 

(2)    遺址:指蘊藏過去人類生活所遺留具歷史文化意義之遺物、遺蹟及其所定著之空間。

 

(3)    文化景觀:指神話、傳說、事蹟、歷史事件、社群生活或儀式行為所定著之空間及相關連之環境。

 

(4)    傳統藝術:指流傳於各族群與地方之傳統技藝與藝能,包括傳統工藝美術及表演藝術。

 

(5)    民俗及有關文物:指與國民生活有關之傳統並有特殊文化意義之風俗、信仰、節慶及相關文物。

 

(6)    古物:指各時代、各族群經人為加工具有文化意義之藝術作品、生活及儀禮器物及圖書文獻等。

 

(7)    自然地景:指具保育自然價值之自然區域、地形、植物及礦物。

 

 

 

3、相關名詞:有形文化資產、無形文化資產、自然資產、文化性資產

 

 

 

-要讀一本書開頭的導論/定義不容易,還沒有基礎的時候實在啃不太下去,要背法令何時公布、修正也是很硬,所以就先記公布跟大修的那一年,行有餘力再來記其他的。

 

-文資法第1版到第2版大修正的環境背景是什麼?其中文化資產觀念的演變及脈絡是什麼?國內文化資產保存的情況有什麼變化?

 

-文資法第1、2版分類的差別及原因,或許可以找修法時候的文件來看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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